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2358号
原告: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浓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海源。
被告:马鞍山雨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玲玲,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建筑)诉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建设)、马鞍山雨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碧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邦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王鹏到庭,被告雨碧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飞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邦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华飞建设支付工程款1275401元并支付补偿金181000元(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二、被告雨碧房地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华飞建设未答辩。
被告雨碧房地产辩称:与华飞建设未结算;华飞建设有不按约履行的行为等。
经审理查明:雨碧房地产将碧桂园.天域13号楼等工程发包给华飞建设。2018年7月14日,华飞建设与龙邦建筑签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项目、数量、单价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款支付条款约定钢板桩撤场结清钢板桩所有价款(含超期租赁费用),挂网喷浆和花管在基坑支护全部完成三个月内全部付清;违约条款约定每推迟一天足额付款补偿500元。合同载明华飞建设委派代表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吴某某并在合同华飞建设签章处署名。
龙邦建筑完成了施工。经与吴某某,以及华飞建设其他工作人员蒋某某、汤某某等核对,华飞建设2020年4月1日审定价款2315401元。
龙邦建筑自认已收到工程款105万元。
雨碧房地产与华飞建设未结算。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被告华飞建设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2、原告龙邦建筑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要求被告华飞建设支付工程款和补偿金的主张,本院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补偿金按双方约定的每日500元,自华飞建设2020年4月审定工程款金额的次月,即2020年5月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雨碧房地产与华飞建设未结算。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定雨碧房地产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龙邦建设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当前无法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275401元并支付约定补偿金(约定补偿金按每日50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4元,由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