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507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88788P。
法定代表人:谢农国。
被保全人: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10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4YGXX。
法定代表人:刘和启
本院在执行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川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6万元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