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4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滑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88788P
法定代表人:谢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