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3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农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琴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资金220万(账号:20×××18)。申请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0月21日,铜陵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身权利在未来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大建桥梁工程构件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220万(账号:20×××18),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友葆
审 判 员 孙山中
审 判 员 包明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佩
书 记 员 骆梦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名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