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439号
申请人:***,男,1949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964038。
法定代表人:阮运和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程步寸,男,1964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步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步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步寸价值511839.78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