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2903号
移送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魏荣清,院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