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6329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蒙路路口惠丰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庆朋,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淮河东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井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轲轲,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鑫磊公司)、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被告宿州鑫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庆朋,被告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轲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州鑫磊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被告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对上述尚欠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4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宿州鑫磊公司签订《木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2、工程地点宿州市高新区。3、结构形式框架结构。4、以实做面积计算,每平方123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由于工期拖延,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由甲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补助给乙方,即工程面积计算应为每平方12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该工程现已竣工且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被告宿州鑫磊公司尚欠工程款50万元。被告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依法应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宿州鑫磊公司辩称,花架不应计入建筑面积,对L1楼的鉴定的平方数有异议,因为原告的木工班组造成的安全质量罚款应予以扣除。
被告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辩称,1、其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宿州鑫磊公司,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2、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与宿州鑫磊公司尚未结算,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其已超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被告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甲方)作为总承包人,被告宿州鑫磊公司(乙方)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大清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二、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大清包工程。分包范围:1#楼、L1#楼范围内的大清包工程,包括钢筋工程、木模工程、瓦工工程、外架、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七、合同价款。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11464321.6元(暂定)。2018年10月1日,宿州鑫磊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乙方、承包方)签订《木工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约定:一、承包方式。本工程木工包干,木工工程按实做面积计算123元平方米包干。承包范围以外的确实需要做的,按双方协商来,点工按200元每工计算。二、支付与结算。木工工程按工程进度分批付工程款,根据每月工程量按80%支付工程款,主体完工后按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款,二次结构完成后按工程量的95%支付工程款,全部完工后其余尾款3个月内结清。年底按完成工程量的85%付工程款。后宿州鑫磊公司(甲方)与***(乙方)达成补充协议: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由于工期拖延,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由甲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补助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双方确认一致,宿州鑫磊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4255986.5元。对于剩余工程款,因双方就工程量的计算未能协商一致,宿州鑫磊公司未予支付。2021年10月25日,经委托评估,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苏天测HB第2021-006号评估报告,认定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项目L幢楼建筑面积23459.65㎡,1幢楼建筑面积12745.40㎡(备注:顶层花架627.64㎡,未计入本幢建筑面积)。***为此支付评估费用28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大清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木工合同》、《补充协议》、《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结算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中,经共同委托审计,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项目L幢楼建筑面积23459.65㎡,1幢楼建筑面积12745.40㎡,本院予以确认。关于1幢楼顶层花架627.64㎡是否计算工程量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木工合同》的约定“木工工程按实做面积计算123元平方米包干”,1幢楼顶层花架627.64㎡为***实际施工的部分,应予计算工程量。但参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相关规范,露台、花架等装饰性结构构件,不计算建筑面积。故,关于花架部分的工程价款,应按照123元/㎡计算,而不能按照后期补充协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补助”执行。综上,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4602830.97元[(23459.65㎡﹢12745.40㎡)×125元/㎡﹢627.64㎡×123元/㎡],宿州鑫磊公司已支付4255986.5元,还应当支付346844.47元。***主张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未举证相应证据佐证中煤三建工程承包分公司实欠的工程款数额,故,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46844.4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评估费28000元,由原告***负担1547元,被告宿州市鑫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