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唐河路以北拂晓大道以西小黄沟以南托斯卡纳商住区9-2号楼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90196P。
被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淮河西路139号瑞和苑别墅区D区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TAMR45。
法定代表人:武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1302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对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91766.547元予以冻结,冻结账户包含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73********的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账号为1312********的账户。现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两个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共管账户监督协议书及相应的工资发放银行凭证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73********的账户根据三方的共管账户监督协议书及工资发放银行凭证可以看出该账户实际用于工资发放,对该账户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解除。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账号为1312********的账户仅凭共管账户监督协议书无法认定其系发放工资专户,对该账户的解除申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73********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