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7304号
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90196P(1-4),住所地:宿州市宿蒙路西侧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含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朱淑敏主持调解,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