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38号之二
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淮河西路139号瑞和苑别墅区D区003室。
法定代表人:武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唐河路以北拂晓大道以西小黄沟以南托斯卡纳商住区9-2号楼0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本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金方·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郜银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88000元,并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 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