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3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唐河路以北拂晓大道以西小黄沟以南托斯卡纳商住区9-2号楼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90196P。
法定代表人:刘本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淮河西路139号瑞和苑别墅区D区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TAMR45。
法定代表人:武涛,该公司经理。
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1302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对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91766.547元予以冻结,后经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皖1302民初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其名下农民工专用账户交通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73********的冻结。2022年2月22日,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同意其撤诉申请。现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91766.547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