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38号
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淮河西路139号瑞和苑别墅区D区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TAMR45。
法定代表人:武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唐河路以北拂晓大道以西小黄沟以南托斯卡纳商住区9-2号楼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90196P。
法定代表人:刘本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91766.547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04842340100220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强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91766.547元,期限一年。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