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4408号
原告:***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备战路东兴物资市场北华明市场A区143。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钢材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江存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为1570元,由原告***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席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张恰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