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3019号
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北路与北苑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钢材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80年3月4日,住***
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