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称,(一)***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有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明。(二)主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工程量问题一、二审认定没有错误,瓦工班组的施工量已经达到了抹灰工程的70%。(三)关于支付施工班组工程款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因为该班组在***退场之后参与了后续工程,不应计入退场前的工程量中,该部分应当由该施工班组与宿州百科公司和宿州八建公司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对涉案《工程劳务合同》主体的认定是否有误问题。2013年9月25日,***与宿州八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合同》??宿州八建公司将其承包的宿州百科产业园101#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施工。***是合同的签订方,也是合同的履行方。其在施工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负责组织施工、收取工程款以及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与案涉工程有关的事项。恒达劳务公司向***出具委托书是在***与宿州八建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之后,该公司亦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据此,原判决认定***是涉案《工程劳务合同》主体,也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称原判决认定***是涉案合同主体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判决对***已完工程量认定是否有误问题。本院认为,为证明已完工程量,***提供了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问笔录。上述证据证明主体结构于2014年5月14日验收合格,粉刷工程截至2014年6月13日,***雇用的瓦工班组组长***在***的组织下施工至外粉刷结束,内粉刷达到70%。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对验收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虽对询问笔录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该笔录确认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退场时就涉案工程已完成二次结构、抹灰完成70%并无不当。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称原判决对***已完工程量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原判决对宿州百科公司代***支付工程款的认定是否有误问题。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宿州百科公司为证明其代***支付了工程款,提供了10组证据,第1组证据系***班组领取农民工工资明细,主要包括***与第三人签订的承诺书、身份证等。承诺书非***与第三人签订,且签订的时间亦是在***撤场之后,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它9组证据经原审法院审查,不包含宿州百科公司主张的代***支付结算款的付款凭证。据此,原判决对宿州百科公司主张其为***代为支付工程款2128955元款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原判决对宿州百科公司付款责任的认定是否有误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宿州百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其未提供向宿州八建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据此,原判决认定其在宿州八建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宿州八建公司、宿州百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百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