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990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亮,宿州市埇桥区符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被告:***,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迎诉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尤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