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2597号
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宿州市润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