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申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钢材大市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19921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营利、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是营利雇佣的焊接工,应由营利承担赔偿责任;埇桥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已认定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仅承包劳务,不是实际施工人,营利才是实际施工人;事故发生后,***未参与事故处理,完全不知情,且***系农村户口,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额畸高;被申请人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利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利提交意见称,***系***雇佣的焊接工,***应承担***死亡的一切责任;***死亡后,为避免事态恶化,我们先行进行了赔付;***在宿州工作生活多年,有稳定收入,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利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且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对该区安监局《关于埇桥区灰古中学宿舍楼建筑工地“8.05”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中也认定***系***联系招用的电焊工,故原审判令***承担***死亡的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生前长期在宿州工作生活,且本案赔偿协议系各方协商的结果,故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亦无不妥。***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宿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利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董祝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