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iv>
原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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