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史何进与***、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史何进与***、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184号
原告:史何进,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章红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史何进诉被告***、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史何进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诉前调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何进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