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5民初23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好诉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好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