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47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东郊办事处联盟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810454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卫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