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705民初1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舒宝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