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民二庭、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0790738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81045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
院(2018)皖0705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诉讼费310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铜陵市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述费用,执行中扣划存款3108元属重复扣取,本院依法已退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皖0705执16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华时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