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

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281号
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山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33010783C。
法定代表人:查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冬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761775。
法定代表人:张四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李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9433.2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银霄支行,账号:1990********)银行存款1399433.25元。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