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1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
被执行人: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东湖。
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75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