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
被执行人: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东湖。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资产已在铜官区法院处置,本院已向铜官区法院执行局送达参与分配函等材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