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执恢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91341600396207533X,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曹露露,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342201199012110249,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贾冬冬,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342201198810011830,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徐侠,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342201196812040345,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永林,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342201197308150275,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新建,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342201194904280216,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理想,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342201199111060216,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238359-X,住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88号;
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L7778070-6,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东侧北关停车场院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6)皖16执174号判决,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露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露露(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埇桥区××办事处××房产证号:宿字第××(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露露所有的埇桥区北关办事处新建北路48号房产证号:宿字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冬云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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