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02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六路与外环一路交界处(安徽海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森林。
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住所地***汇源大道东侧北关停车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关育红,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新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关育红、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关育红、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关育红、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