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02执1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六路与外环一路交界处(安徽海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宿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住所地***汇源大道东侧北关停车厂院内。
经营者:***。
被执行人:关育红,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源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新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关育红、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宿州市开发区邦诚建筑器材租赁部应受偿金额本金236791元及相关费用,已受偿金额84800元,因查封被执行人关育红的房产有共有人暂时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建钢模具租赁站、关育红、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7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