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3942M。
法定代表人:吴正国。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爱平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