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489号
申请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3942M。
法定代表人:查峰
被执行人:吴正国,男,1967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姜慧,女,197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吴杰,男,1979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马智薇,女,198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人××金××信用担保中心与被××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正国、姜慧、吴杰、马智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正国、姜慧、吴杰、马智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抵押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政府也再积极协调中,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意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飞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含和解长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