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489号
申请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3942M。
法定代表人:查峰
被执行人:吴正国,男,1967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姜慧,女,1978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吴杰,男,1979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马智薇,女,198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人××金××信用担保中心与被××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正国、姜慧、吴杰、马智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正国、姜慧、吴杰、马智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抵押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政府也再积极协调中,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意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飞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含和解长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