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7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366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