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7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366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