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