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