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