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