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14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121号(转播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37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子健
书 记 员  梅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