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19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121号(转播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37X8。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