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95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3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国恩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63647936W。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涂水路121号(转播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37X8。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国恩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