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1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121号(转播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1173537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及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楼××室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及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及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路××#楼××室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2×**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梅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