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41708H,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
法定代表人:童静。
被执行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19171W,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泽。
本院在执行***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恢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