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xx、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童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徐x,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xx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2)皖1503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2)皖1503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