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查世和、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查世和,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原狮子山区狮子山社区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清算组组长:杨青红。
再审申请人查世和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世和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中天公司借款数额为1116937.57元没有事实根据。2007年7月20日,查世和与铜陵市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签订协议,合作成立中天公司。中天公司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港务集团认缴出资额为35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查世和认缴出资额为34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但事实上港务集团认缴出资额存在严重缺口,开办费用完全由查世和垫付,并转化为借款。根据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定管理费用为2178672.26元,即查世和出借款项数额为2178672.26元,中天公司应当按照该数额进行清偿。2、一审判决认定中天公司还款50万元错误。该50万元是中天公司办公楼拆迁补偿款,其后用于新办公楼的装修,查世和没有从中受偿。3、查世和与港务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若中天公司抗辩不欠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二审法院只是针对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没有查清全部事实,最终虽驳回了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但查世和却蒙受了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再审程序是特别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再为其提供该特殊的救济途径。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查世和并未提起上诉,且二审答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二审判决亦维持了一审判决。查世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现又向本院申请再审,后行为和前行为相互矛盾,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查世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听波
审判员  洪 平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姜浩
书记员孙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