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查世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民特10号
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社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5104X3(1-1)。
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琴,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查世和,男,汉族,1951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
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查世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被申请人是否代申请人缴纳罚款、罚款的数额及申请人中天公司是否应当归还的争议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综上,请求撤销(2018)铜仲决字第65号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铜仲决字第65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查世和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0910.90元,并按月利率1.5%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该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00元,处理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78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申请人查世和负担5000元。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查世和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中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查世和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9月24日、12月24日签订的三份《内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及2015年4月22日、7月22日、8月26日、9月29日签订的四份《内部项目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双方约定逾期加收每日5‰利息外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申请人中天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申请人查世和未按约定还款和支付利息是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申请人中天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查世和偿还借款本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可以扣除其为申请人中天公司代缴纳的50000元罚款,尚欠本金为人民币180910.9元。被申请人查世和主张的2012年7月24日合同借款5万元不能视为借款的依据不足,该5万元借款在查世和代交申请人中天公司罚款三个月之后,且在查世和未归还情况下,又有两次续签进行延期。同时,在续签合同时对支付利息及在工资中扣款支付利息,查世和未表示异议。关于借款利息问题。三份《内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申请人中天公司已从被申请人查世和工资中获偿54000元。四份《内部项目借款合同》,约定借期收取管理费,不能视为利息。且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视为无固定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申请人中天公司发出催款函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查世和承担逾期利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申请人中天公司主张按月利率1.5%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查世和称,第一,2011年2月18日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铜工商经处字(2011)11号与(2011)12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分明。第二,被申请人在2011年6月20日已向工商局交罚款2万元,且被申请人是按照马庆林的要求,向中天公司暂借5万元,由中天公司财务人员去市工商局交款。综上,请求法院维持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铜仲决字第65号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必须依据该条所列举的六种情形。被申请人是否代申请人缴纳罚款、罚款的数额及申请人中天公司是否应当归还这一事实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有关,该事实认定属于实体处理,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月英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管佳丽
书记员杨采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