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社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5104X3。
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0435903M。
法定代表人:何根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冬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