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十里,组织机构代码78308310-4。

法定代表人:陈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秦巷口,组织机构代码15238279-X。

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十里,组织机构代码69895598-3。

法定代表人:邱在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艳峰

审 判 员 李德道

审 判 员 任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祎群

书 记 员 昌 强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