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264号
申请人: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芙蓉路**怡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94935072B。
法定代表人:王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宿,住宿州市西关秦巷口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79X2。
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人民路××地××F409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 吴伟
书记员 王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