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再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895598-3。
法定代表人:邱在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芙蓉路2号怡景苑6幢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9493507-2。
法定代表人:王永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关秦巷口,组织机构代码15238279-X。
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铭,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王伟,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海南森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森建公司)因与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宿州皇冠公司)、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宿州三建公司)、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州皇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被上诉人海南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丰及委托代理人孟嗣雨、陈光跃,被上诉人宿州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汪铭,一审被告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海南森建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请求宿州皇冠公司在欠宿州三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包的工程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宿州皇冠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供了63笔计68561284.19元会计凭证和宿州三建公司出具的十三张计60411043元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述证据材料合法性、真实性作逐份审查,对宿州皇冠公司是否欠宿州三建公司工程款及欠款数额的基本事实未进行审理,就径行判决宿州皇冠公司承担责任,基本事实不清。此外,重审过程中还需对王伟与宿州三建公司在承包宿州皇冠公司发包工程中构成何种关系作进一步审查,以明确其应否对海南森建公司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再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张永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