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05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顺仁居会所楼1号。
负责人:袁良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关秦巷口。
法定代表人:杜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第三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茂泉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刘建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