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新庙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82383T。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联盟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620007-6。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
被执行人: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41709-X。
法定代表人:徐修富
被执行人: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北路铜霞新村商住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96972-X。
法定代表人:王凌
被执行人:王大宝,男性,196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孙习兰,女性,1964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王凌,男性,1989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宝、孙习兰、王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宝、孙习兰、王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皖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宝、孙习兰、王凌价值623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