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64号
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锋。
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戚平。
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5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5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土地使用权[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64527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晶晶